一、确保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应保尽保。联合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8号),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机制,做到“发现一户、监测一户、帮扶一户、动态清零一户”。分类建立覆盖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的参保实名制台账,定期与税务、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协同开展常态化监测帮扶,将参保对象精准定位到乡、到村、到户,将参保状态实时维护到人,实现困难群众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动态全覆盖、应保尽保。
二、分类实施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过渡期内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为确保脱贫人口实现应保尽保,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实施渐退政策,并在地(州、市)范围统一定额资助标准。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坚持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和补充保障作用,继续落实“一降低、一提高、一取消”的倾斜政策,即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五地州不低于80%;对低保边缘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
四、加强高额医疗费用监测预警。依托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对象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做到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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