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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政府指导价
来源: 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07-04 21:21

为支持实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助力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复市,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相关检测费用负担,经报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审核同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7月3日下发通知,下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政府指导价。

自2020年7月4日零时起,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三、二级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由260元、221元,不再区分三、二级医疗机构差别,统一调整为160元;将新冠病毒抗体检测三项医疗服务项目(‘病毒血清学试验’‘病毒血清学试验IgG测定’‘病毒血清学试验IgM测定’),三、二、一级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由40元、34元、29元,调整为35元、30元、25元”。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的原则,本着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的定位,结合实际确定收费价格,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新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同时要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以上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为阶段性临时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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