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2-00050
  • 发文字号:新医保发〔2022〕11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03-10 16:03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4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提升医疗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信息直报点,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信息考核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评价采取计分制。每季度统计考评一次,并通报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年终集中汇总评比,按照30%比例对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局机关处室、中心政务信息报送情况纳入绩效管理。

第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医疗保障局重要部署情况,推进医疗保障改革与发展的新经验,工作实践中的创新举措。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工作部署要求情况,领导批示件办理结果,医疗保障基层建设、制度改革、试点示范工作开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四)医疗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第五条 政务信息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送数量、报送规范性、采用情况、获得领导批示情况等。

第六条 信息报送、审核机制:

(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信息直报点报送政务信息经办公室(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单位领导审签后报送至区局办公室。

(二)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报送政务信息经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送局办公室。

(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政务信息,经区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局领导审批。重大紧急信息、问题建议类信息、调研专题信息等需报局长审批。党建类信息以及报送新疆党建平台的信息由机关党委(人事处)审核报送。

第七条 政务信息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基础计分和采用加分的办法,计分标准如下:

(一)基础计分

1.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每月报送不少于3条,各县(市)信息直报点、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政务信息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完成报送任务加1分,未完成任务扣1分。在完成报送任务的基础上,每月多报送1条加0.5分,加分至3分封顶。

2.每半年报送不少于1篇调研报告,完成报送任务加3分,未完成任务扣1分。完成报送任务的基础上,每年每多报送1篇加1分,加分至2分封顶。

3.报送问题建议类信息,每报送1篇加1分。

4.配合上级部门完成信息约稿任务,每条加2分。

(二)采用加分

1.信息被自治区领导或国家医疗保障局领导作肯定性批示的,每条加15分;被国家领导人作肯定性批示的,每条加25分。

2.信息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医疗保障局上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每条加10分;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中央深化改革办公室采用的,每条加20分。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每日要情》《每日要情(专报)》《工作情况交流》《领导参阅》《新疆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新疆要情》《要情专报》《新疆要情(专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保工作动态》《内部信息通报》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4.《新疆医疗保障》(内刊)采用的信息,属于问题建议类的每条加4分,属于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类的每条加3分,属于工作动态、消息类的每条加2分;

5.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属于问题建议类的每条加3分,属于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类的每条加2分,属于工作动态、消息类的每条加1分;

6.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简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采用的信息,属于问题建议类的每条加2分,属于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类的每条加1分,属于工作动态、消息类的每条加0.5分;

同一条信息被上述不同平台采用的,以最高分得分,不累计计分。

(三)扣分标准

1.未完成约稿任务,1次扣2分。

2.报送的信息未经审核,信息内容有重大错误或严重失实,出现1次扣3分。信息审核不细致,出现错误(如人称引用混乱、领导姓名和职务错误、错别字等),出现1次扣1分。

第八条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信息直报点,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明确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备案,同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倡导全员办信息工作模式。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7日印发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新医保办〔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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