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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3-04-25 19:32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医保发〔2021〕31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等文件要求,确保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将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中选结果

自2023年4月25日起,全疆统一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兵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骨科脊柱类耗材中选产品(附件1)。

三、采购方式及采购周期

(一)采购方式。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均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属地医保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系统内产品信息,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和医保结算准确。

(二)约定采购周期。本次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3日前做好有关产品的备货工作,确保中选产品配送入院。

四、挂网和采购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脊柱类医用耗材采购清单,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脊柱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其他非中选产品系统及部件分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附件2、3)。

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挂网,初次手术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如全套翻修则按产品系统采购。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相关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三方协议。

中选产品由兵地集中采购平台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统一进行增补挂网,并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使用。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的要求,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内的产品,因企业原因不能及时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的,医疗机构在与中选企业充分沟通后,可临时选择价格适宜的其他中选产品。在确保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脊柱类耗材产品。任何一方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

(二)保证质量和供应。

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

(三)按协议做好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自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并将相关信息上传采购平台。结算周期内医疗机构与企业应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相关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衔接。

1.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将中选产品以中选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2.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2023年年底前,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一倍。2024年年底前,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不高于支付标准的非中选产品,医保基金据实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

(五)统筹考虑结余留用政策。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做法,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六)强化采购使用监测。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带量采购进度按期完成。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加强对平台数据的监测分析,定期通报全疆完成进度等情况。

(七)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从医疗机构和患者端双向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2.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系统挂网价格高线;

  3.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部件挂网价格高线。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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