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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时间: 2021-10-14 16:31

为积极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临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国家最新相关文件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修订了《新疆维吾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14至2021年10月22日,欢迎各相关单位和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瓦力斯·阿里甫

联系电话:0991-8800705

电子邮箱:xjjgzcc@163.com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

邮   编:830001(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价采处收)

附件:《新疆维吾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新增以项目为计价单元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是指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需要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A类项目为已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临检目录》),但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项目。

(二)B类项目为不在《项目规范》和《临检目录》内,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能明显提高疾病诊疗水平,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比具备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临床安全性、经济合理性,主要包括已完成备案管理的限制类技术,以及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第四条 自治区新增项目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靠、鼓励创新、符合实际、各方均衡”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核。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受理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解放军、武警所属医疗机构)申报和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报送的新增项目;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受理本地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决定开展的新增项目应与本机构技术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新增项目构成

第六条 新增项目应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要素构成:

(一)项目编码暂按自治区现行规则进行编码。

(二)项目名称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标准称谓,应专业、严谨、简洁、规范,高度概括项目服务内容、功能和目的。

(三)项目内涵是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常规内容、功能、目的等全面清晰的说明,是固定项目边界、消耗、产出的主要依据,是制定项目价格的基础。

(四)除外内容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诊疗过程中,除常规低值耗材外,其使用规格、数量等无法确定,可以单独收费的其他医用耗材。

(五)计价单位是项目计价收费的基数,包括但不限于项、次、人、床和服务时长等。具体按照符合价格规律和临床实际,便于记录和监管等要求综合确定。

(六)计价说明是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行为相关,确有必要在项目构成中予以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加收项、拓展项等。

第三章 新增项目申报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二)涉及的仪器、器械、试剂、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和医疗机构采购发票;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应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证明。

(三)拟定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申报项目,应提交卫生经济学评价报告或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临床效果比较报告。

(四)新增项目在其他省区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

(五)B类项目中,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的,应提供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的技术名称、临床诊疗指南或在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卫生经济学研究文献,所具备的条件和有关评估材料,以及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明确其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

(六)相关的其他材料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不予受理为新增项目:

(一)与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所列项目近似,治疗和检查目的、手段及方法基本相近,通过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拼接、组合已开展的项目、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增设的项目。

(二)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项目。

(三)诊疗目的不明确、疗效不确切或无实质性治疗作用的项目,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项目,以及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淘汰的项目。

(四)B类项目中,属于禁止类技术项目;未完成备案管理的限制类技术项目;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没有研究论证的项目;尚属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四章 新增项目受理和论证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受理新增项目,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10日集中开展一次。

第十条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新增项目申报材料,按照新增项目申报要求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指导医疗机构按期按要求补充完善其申报材料。对于医疗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齐申报材料的,申报项目与现行项目基本相同的,或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以退回。通过初审的,应在集中受理期结束后十日内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第十一条 新增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专家库内随机选取临床、中医、医技、物价等领域专家。与该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实行回避,不参与论证。专家在作出无利益冲突声明,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后,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

(一)A类项目开展价格论证。申报新增项目的医疗机构项目负责人向专家组说明开展新增项目所具备的条件,拟定价格的测算、论证等情况。专家组就价格标准进行论证,论证专家独立提出试行价格建议。

(二)B类项目开展立项论证。申报新增项目的医疗机构项目负责人向专家组说明申报理由、所具备的条件,以及备案、论证等有关情况,就论证专家所提问题进行现场阐述答辩。论证专家根据答辩内容,对新增项目的安全性、必要性、经济性、预计疗效等,独立出具“建议立项”或“不建议立项”的意见。同意立项的,还应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新增项目取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论证专家同意立项的视为通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新增项目实行公示制度。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综合考虑新增项目的开展成本、社会和临床实际、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经集体审议通过后,制定A类项目试行价格,确定B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计价说明以及价格管理形式,挂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新增项目,经核查属实的将予以取消并在1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于填补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手段、诊疗效果空白的,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特批加速应用的医疗新技术,可随时组织新增项目受理并加快办理;在重大疫情、严重灾情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技术,可增设临时项目。疫情灾情应对结束后,确有必要常规开展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章 新增项目试行要求

第十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新增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试行期一般为两年。

(一)A类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规定执行。

(二)B类项目由申报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试行价格。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内部价格管理委员会,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估制度。

(一)申报B类项目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必要的成本测算,结合市场竞争情况提出试行价格,内部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院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其他医疗机构拟开展已公布的B类项目,未成立内部价格管理委员会的,原则上不应超过申报医疗机构的价格水平;成立内部价格管理委员会的,可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自主确定试行价格,超过申报医疗机构价格水平的,应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新增B类项目试行期间,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逐级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视情予以撤销或暂停该项目。

(一)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为禁止临床应用。

(二)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复等废止失效。

(三)涉及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伦理缺陷或者安全隐患。

(四)涉及的服务内容、规范等不合理,患者投诉或医患纠纷较多造成严重影响。

(五)自新增项目试行之日起,申报该项目的医疗机构一年内无实际服务发生的。

(六)不适合继续开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B类项目试行期满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在其试行期满前一个季度申请制定正式价格,并将试行情况和经济性评估报告等按隶属关系报医疗保障部门。逾期未申请的B类项目,自试行期满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增项目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增项目试行期满,正式纳入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程序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在新增项目试行期间,应对项目试行期间的开展例数、实际成本、运行效果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对价格严重偏离项目成本,或比价关系不合理的,A类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纠正,B类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医疗机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医疗机构申报资料。故意泄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论证专家违背利益冲突回避及保密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核查属实的,三年内不再邀请参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并视情推送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价格管理政策,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或显著位置公布新增项目的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以及价格监督举报途径、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附件: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医疗保障局:

经医疗伦理审查通过,我院已具备实施xxx等xx项医疗服务的条件。鉴于自治区尚未上述服务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要求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版)》,特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申报项目名称

1 

2 

3 

..... 

附:申报项目1-…的详细情况

                        

          (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项目1:(项目名称)

一、申报目的

1.未开展项目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已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临检目录》),但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项目。(无需提供伦理报告、临床试用情况报告和临床对比情况报告)..............................................□

(2)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围.........□

二、项目负责人

1.医疗院领导:  (签名)  联系方式: (手机) 

2.科室负责人:  (签名)  联系方式: (手机) 

3.项目操作人:  (签名)  联系方式: (手机) 

(注:以上技术负责人依次由项目申报医院分管医疗的院领导、项目申报科室负责人以及项目的主要操作人填写,如为同一人的,可重复填写)

三、相关声明

(项目名称)使用于(如疾病名称)等的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可多选),通常用于(学科名称)等学科。

1.新颖性声明

项目申报方(医院名称)已检索并确认所申请新增项目属于以下情况:

(1)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无相同项目......□

(2)自治区已设立项目中无相同项目............□

(3)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无功能目的相同的类项目.............................................□

(4)自治区已设立的项目中,无功能目的相同的类似项目.............................................□

2.伦理性声明

(1)(医院名称)医疗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2)项目申请方(医院名称)委托(医院名称)医疗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注:另附伦理审查结论报告)

3.安全性声明

该项目已在xxxx等xxxx个地省(区、市)立项收费。该项目于xxxx年起,在我院xxxx科室开展临床试用,试用期间未向患者收取服务费用。截至目前,共试用xxxx例次,xxxx名患者。试用过程中,未发生医疗事故(如导致医疗事故,请列出具体列数  ,并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未导致并发症(如导致并发症,请列出具体症状        )。

4.有效性声明

该项目主要作用是        。该项目是否填补诊疗手段空白(是/否),或与(已开展项目)相比,临床应用方面表现出以下优势                        。

5.经济性声明

综合考虑项目成本价值、临床需求等因素(新增项目参考成本报送表附后),本院拟将该项目价格定为    元/(计价单位)。

四、其他

项目申报方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3.           项目本院临床试用情况报告

      4.           项目临床对比情况报告

(注: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的,须分别提交项目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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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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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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