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2020〕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根据《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新医保〔2019〕121号)、《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兵医保发〔2019〕26号)和《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新医保〔2019〕122号)、《关于兵团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7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公布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药品范围为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32个药品中(38种品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
二、本通知适用医药机构范围为按要求参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自治区、兵团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定点医药机构。
三、本通知所指支付标准为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共同支付的标准。根据探索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有关原则,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分担,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付;对参保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低于同一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根据相关药品挂网价格调整等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完善医保费用结算规则,调整维护相关信息系统,切实抓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落地工作。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2020年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以中选价格执行时间为准。
附件: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2020年支付标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