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0-00196
  • 发文字号:新医保〔2020〕112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0-11-10 19:11
  • 主题分类:其他
  • 有效性: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医保202011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提出要求,请按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包括以实体医疗机构为第二名称的、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包括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政策。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19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医保经办服务。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服务。支持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延续“长处方”“延伸处方”支付政策。持续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本医疗机构或其它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时应首先对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未实名制就医的,应要求参保人员更正相关信息。做好互联网医嘱信息共享的配套管理,及时下载参保人员历史就诊记录,加强对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等相关数据入库反馈的分析。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应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药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三、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快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数据联通共享,拓展在线支付功能,利用网上办事大厅、公众号、小程序、移动应用程序(APP)等多种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要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划,以医保电子凭证为基础,以线上医保结算为支撑,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服务平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保部门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结算接口规范,加快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实现医保在线直接结算支付。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使用率,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安全、方便快捷的医保在线结算服务,让参保人员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医保报销待遇。要加强互联网医保网络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防止数据泄露。要认真落实“长处方”医保结算政策。鼓励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送药上门服务。促进定点零售药店与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作,加快推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实现诊疗、购药、配送“一条龙”服务,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购药需求。

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全面推动诊疗信息实时上传,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医疗费用实行智能审核,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和诊疗。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督促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处方等病历资料。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

五、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要大力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包括移动支付、线上就医购药、公共服务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医保服务,同时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有关数据的网络安全工作,防止数据泄露;要结合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做好系统上线、完善应用、情况上报、评估总结等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要拓宽服务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及时为群众解答有关问题。建立专项检查机制,加大审核力度,实时监控分析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数据,跟踪异常情况,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年底前将出台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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