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参保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自治区区本级关于协议定点药店提供慢性病药品和特药谈判药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2019〕90号)精神,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群众用药需求、区域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百一十六分店等16家零售药店为自治区本级慢性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现予公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将根据《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对自治区本级慢性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管理。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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