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8号)“初评公示,勘察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精神,现将初评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15天。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进行投诉举报。公示期满后,对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确认公示。
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举报电话:0991-8810708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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