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结合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
传真:0991-8801131
邮箱:xjybjyyfwc@163.com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