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3-00072
  • 发文字号:新医保发〔2022〕4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02-14 10:02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健全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4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医疗保障筹资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健全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工作

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规范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加强基金运行管理,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医保发〔2021〕5号),推进职工基本医保筹资基本标准落实,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和当期收不抵支问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超过7.5%,且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平均支付水平高于15个月(不含本数)的统筹地区,在认真精算、确保当期收支平衡、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至7.5%,阶段性降低费率时间暂定为1年,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到期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延续。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或当期基金透支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费率,基金存在可持续风险的地区要及时研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确保基金安全。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各统筹地区要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关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的规定,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不得设置上限,已经设置上限的要按照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进行规范。

四、严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决策权限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缴费基数政策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的决策权限,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严禁越权行事。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根据实际测算确定本统筹地区单位缴费率,调整缴费率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统筹地区阶段性降低费率至7.5%的,不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降低费率方案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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