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1-00086
  • 发文字号:新医保〔2021〕90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8-16 20:08
  • 主题分类:招标采购
  • 有效性:

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和重庆十省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医药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重庆市等十省市自治区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对外公布。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医保〔2019〕121号)精神,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五批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61个品种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选价格(详见附件1);重庆联盟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常用药、短缺药共41个品种(详见附件2、附件3)。全区所有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须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二)机构范围。自治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

    二、实施时间及约定采购量分配原则

    (一)实施时间。2021年9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分配原则。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文件》、《渝豫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短缺药品联盟保供稳价带量采购文件》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下一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协议期内,若省际联盟中选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落实采购结果。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8月15日前组织中选药品在采购平台挂网;各中选生产企业8月20日前确定配送关系;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月25日前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药机构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通过有效印章签订“三方采购协议”;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8月30日前将30%预付周转金拨付到位;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于9月10日前将中选产品运输至各地配送企业库房,9月15日前医药机构要将中选产品采购入院。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协议签订的督导力度,8月25日将协议签订情况报送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协议管理。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药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在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可采购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价格适宜的药品,保障临床多元化用药需求。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三)推进价格协同。按照《关于开展联盟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函〔2019〕218号)、《关于开展联盟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在执行日期前完成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品种梯度降价工作。已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挂网的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托底,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需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逐步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

    (四)加强监测监管。各地(州、市)医保局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每月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线上填报监测信息(详见附件4、5、6、7、8),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管。强化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的监测力度,将监测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中选产品执行进度低、回款不及时的医药机构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责等措施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要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加强对本地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的监测力度,对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要求限时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企业要报送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信用评价的失信行为范围。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落实好各项落地实施和日常监测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现并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含兵团))中选结果表

        附件2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新疆)

        附件3渝豫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短缺药品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新疆)
        附件42021年9月-X月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台账(各地医保部门填报表1)
        附件52021年X月统筹地区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整体情况表(各地医保部门填报表2)
        附件62021年9月-X月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台账(集采医药机构填报)
        附件72021年9月-X月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明细台账(生产企业填报)
        附件82021年9月-X月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明细台账(配送企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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