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2020〕82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机关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公务员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结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含借调)。
二、考核原则
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个人小结、集体研究、领导评鉴的方法,以“季度”为周期,平时考核在每季度的后10天组织实施。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实施。
三、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坚持以德为先,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目标和急难险重等重点工作情况。
(一)在德的方面,主要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等方面重要论述、重大论断,以及关于医疗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在能的方面,主要考核机关行政和医保业务工作能力、把握大局大势、精准分析问题、精准制定政策、精准破解难题的能力;考核主动担当作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情况,以及维护稳定、反对分裂、民族团结、脱贫攻坚、“一家亲”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三)在勤的方面,主要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锐意进取等方面的表现。从事医保经办业务的公务员还要考核群众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情况。
(四)在绩的方面,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所产生效益等,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工作部署要求,在扎实推进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落实局党组工作安排等方面取得的实效,将年初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和每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五)在廉的方面,主要考核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自我严格要求情况,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廉政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在执行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两定机构审核、医保报销审核把关等方面廉洁自律情况。
四、考核等次及“好”等次比例
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其中,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处室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小数点后不进位计算)。
五、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各处室配合实施,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考核对象对照职责任务、考核内容和有关要求,如实对本季度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小结,提出自评定等意见,个人小结采取制式表格进行。
(二)审核评鉴。处室负责人和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小结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处室其他公务员个人小结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平时考核等次由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定等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送机关党委(人事处)。
(三)审定结果。机关党委(人事处)汇总审核评鉴情况,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处级领导干部定等建议需经局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拟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在局机关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的,机关党委(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处室负责人。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5日内,向机关党委(人事处)申请复核。对平时考核结果无异议的,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机关党委(人事处)。
六、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定等评鉴权限,应及时提醒,限期改进。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七、相关事宜
(一)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符合《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受到奖励的公务员,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好”等次。
(二)对参加自治区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复杂问题等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三)对在重要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公务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新录用公务员、派出参加学习培训、外派挂职或参加专项工作、新遴选(选调)以及涉嫌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等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考核。
(六)局机关从事经办业务的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实施;参加“访惠聚”驻村、“双语”支教等干部的平时考核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七)各处室要认真学习研究考核有关程序和规定,严格落实平时考核的相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处室公务员积极参与平时考核,高质量完成各环节考核任务,并按时间节点做好考核材料存档和备案工作。机关党委(人事处)定期对平时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平时考核组织不力的处室进行通报批评。
(八)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照此方案开展平时考核工作。
(九)平时考核工作相关具体事项由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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