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5-00084
  • 发文字号:〔2025〕号
  • 公文种类:答复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5-07-02 17:07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27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02   浏览次数:   【字体:

木合甫力·艾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申请将蒙医诊疗项目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规范自治区和兵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43月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新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新疆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要求,畅通申报渠道并定期开展新增工作。2024年我们会同兵团医保部门开展了3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修订工作。

您提出《关于申请将蒙医诊疗项目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提案》,是统筹考虑新疆地区中医(蒙医)传承创新实际,且能够促进中医(民族医)长远发展的建议,我局将紧贴本地蒙医医疗机构实际,按照《办法》要求,与地州医保部门协同对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开展申报指导,并做好申报受理工作。我们近期积极与博州医保局对接,指导博州蒙医医院对目前急需、必须的蒙医特色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

申请新增的蒙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按照《办法》进行申报,《办法》明确:自治区和兵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可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各地、州、市医保局和各师、市医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对于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在每季度一个月的20日前分别报送至自治区、兵团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和兵团医保局将抽取相关专家并组织召开论证会,新增项目取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论证专家同意立项的视为通过专家论证。通过的新增项目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审批,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印发执行通知。

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对全疆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培训,让医疗机构熟悉申请流程、价格项目信息、项目成本测算等填报业务,按时受理新增申请,支持新技术新业务发展,促进新疆中医(民族医)发展。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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