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2021〕67号
塔力甫·毛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自治区层面制定出台全疆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大社会制度安排,也是落实人民健康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6年起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
2017年5月,自治区人社厅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189号)。按照自治区安排,克拉玛依市和昌吉州在2017年、乌鲁木齐市在2018年探索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确定乌鲁木齐市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运行“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的原则,乌鲁木齐市2021年3月3日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目前,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仍在扩大完善阶段。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成熟后,自治区将根据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制定全疆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人:刘小康 联系电话:8803089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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