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1-00136
  • 发文字号:新医保〔2021〕136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1-05 19:01
  • 主题分类:招标采购
  • 有效性:

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了人民就医负担,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为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精神,现就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提出以下落实要求。

一、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交易环境、保障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各方诚实守信,有利于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有利于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行信用评价目录清单管理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并实行动态调整,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等行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三、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疗药品采购部(以下简称“采购部”)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四、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采购部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采购部在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五、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采购部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初评,依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并积极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建立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联合采购办公室与采购部联合复审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自治区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六、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采购部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七、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建立医药企业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采购部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八、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采购部具体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接受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九、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采购部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附件: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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