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1-00094
  • 发文字号:新医保〔2021〕100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9-07 19:09
  • 主题分类:招标采购
  • 有效性:

关于印发《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医保〔2021〕1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医疗机构,各医药企业:

现将《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自治区、兵团医用耗材阳光挂网

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完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完善需求导向、公开透明、协同高效的采购机制,全面建成统一开放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净化流通环境,持续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根据临床需求,遵循医疗技术发展规律,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2.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考虑不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点,功能、技术、使用差异,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引导公平竞争。

3.坚持市场机制,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

4.坚持兵地联动统一推进。各地(州、市)、各师(市)统一推进、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事业相互促进,有序发展。

二、覆盖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自治区、兵团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均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参照执行。

(二)企业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用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用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用耗材经营(配送)企业。

(三)医用耗材范围

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的医用耗材,分类别推进集中挂网采购。主要分为十七大类:非血管介入治疗类材料、血管介入治疗类、骨科材料、神经外科材料、心脏外科材料、人工器官组织及配套材料、口腔材料、眼科材料、体外循环材料、血液循环材料、吻合器及附件、修补材料、中医类材料、基础卫生材料、止血防粘连材料、注射穿刺类材料、功能性敷料。

三、挂网管理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自主申报资质及价格信息,按相关规定在招采系统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

(一)资质申报

1.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包括:(1)企业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被授权人相关资料、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等。(2)耗材资质信息。医用耗材批准文号、批件等。

2.经营(配送)企业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被授权人相关资料、耗材经营许可证、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等。

(二)价格申报

1.国家和兵地(含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在协议采购期内以中选价格挂网。

2.非国家和兵地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按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现执行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申报,并承诺申报价格的真实有效。

(三)公示及申投诉

1.公示。依据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价格信息,确定挂网价格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申投诉。

2.申投诉。在规定期限内,生产企业可对申投诉做出澄清和说明。根据查证结果,对存在虚报、瞒报价格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存在申投诉但已查证澄清的,予以挂网。

3.申投诉实行实名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对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的,一经查实,申投诉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动态调整

1.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生产企业应在全国其他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中新的最低价执行30日内通过招采系统提交价格调整申请,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兵团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将及时公示价格信息,接受企业申投诉。对存在不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将暂停交易资格,并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挂网品种的动态管理。医用耗材挂网目录的产品实行动态调整。挂网目录内产品超过1年无配送记录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生产企业可对其停产、停售等挂网产品申请撤网,经公示无异议后撤网,待该产品恢复正常供应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和暂停处理的医用耗材,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兵团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按规定落实。

四、采购管理

生产企业医用耗材产品挂网后,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招采系统采购相关产品。主要分为集中带量采购、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

(一)集中带量采购

国家、兵地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

在自治区、兵团招采系统阳光挂网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结合自身采购数量、回款周期、原有交易价格等因素,通过招采系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双方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鼓励以医联体、医共体等形式开展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议定价格对本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可查询、参考。

(三)备案采购

对于临床必需而又未挂网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需按照“先备案后采购、谁备案谁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在招采系统中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相关产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确因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备案采购流程的,医疗机构可在网下先行采购应急使用,并及时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五、供应和回款管理

(一)供应管理

1.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通过招采系统与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保障各统筹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供应。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配送)企业应在招采系统提交企业相关信息资料。

2.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要根据实际配送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等工作,敦促采购单位如实填报网上配送、入库信息,确保实际采购配送入库与网上配送入库信息一致。

(二)回款管理

1.对已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应从招采系统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医疗机构作为采购结算主体单位,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2.医疗机构不得违背生产企业意愿指定、圈定经营(配送)企业。因医疗机构对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不予确认,导致医用耗材不能正常采购配送使用,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机构在招采系统上的采购监管,将网上采购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暂停医保结算、降低医保总额预算、取消定点等措施进行惩戒。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规范化管理,要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绩效考核、医院评审评价和目标管理。

各级市场(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全疆挂网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医用耗材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等检查督导力度。

(二)加强对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行为的管理

参加阳光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如发生失信行为,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兵团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要求,根据具体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对其进行相应的信用评级处理。

七、工作安排

(一)2021年7月30日启动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账号注册、认证工作。

(二)2021年8月8日启动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资质库管理(含企业资质、产品信息)维护申报工作。

(三)2021年9月10日前启动生产企业阳光挂网产品报价工作,生产企业以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现执行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申报挂网,并上传承诺书。

(四)2021年9月25日启动产品公示,并接受申投诉。

(五)2021年10月15日启动产品挂网,将无异议的产品予以挂网。对存在申诉、投诉情况的产品,澄清一批、挂网一批。已完成产品挂网的生产企业应在5日内与经营(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定工作。

(六)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常态化推进医用耗材的阳光挂网工作,原则上每6个月集中开展一次。

(七)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申报挂网、到期调整、变更目录等工作,按照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有关政策另行通知安排。

(八)以上时间根据工作安排适时调整。

八、其他事项

(一)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s://fuwu.xjylbz.cn/hallEnter/#/Index)和兵团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gwt.xjbtylbz.cn:8081/hallEnter/#/)发布。挂网申报材料采取网上提交的方式,不接收纸质材料。

(二)生产企业自愿按要求申请挂网,并对所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适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和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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