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2021〕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有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组成联盟(简称“2+N”联盟),联合开展2021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做好“2+N”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一批)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自治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
(二)药品范围。“2+N”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见附件1)。
二、采购周期
中选结果自2021年6月25日起执行。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对履约情况较好的生产企业在下个采购周期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适当延长采购周期。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区分A、B组,实行分组采购,分别确定对应组别中选产品,具体约定采购量以“2+N”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为准(见附件2)。各地医疗保障局要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在10日内完成三方合同签订,督促医药机构提前备药,确保患者及早用上价格降价后的药品;指导督促医药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
(二)规范采购行为。医药机构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药品。医药机构、中选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要科学制订采购计划,在保证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任务的同时,可采购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价格适宜的药品,保障临床多元化用药需求。
(三)严格价格执行。已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和未纳入带量采购同通用名给药途径的药品按照其全国最低价(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价格,不含自报价和备案价),同步调整在我区的挂网价格;未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和未纳入带量采购同通用名给药途径的药品,按照其全国最低价(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价格,不含自报价和备案价)挂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及时将调整情况和问题汇总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后执行新价格。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
(四)确保进院使用。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调整支付标准。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按A组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B组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对非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由患者全额自付。
(六)保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七)落实医保预付。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30%预付周转金。
(八)完善激励约束。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等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按未完成采购数量总金额同等额度降低次年总额预算额度。按照《关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41号)文件精神,将“2+N”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结余留用”考核范围。
(九)加强监测监管。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次月底,降低中选药品企业交易成本。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月报送全区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时限、非中选药品的监测监督,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超量使用非中选和可替代药品等问题。加强药品处方前置审核和点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十)强化应急保障。认真研判工作落实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逐项制定应对措施,确保政策落地。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完成价格调整;按照时间要求,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预付周转金测算、申请、拨付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落实配套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合理采购,加强价格执行、采购进度、回款时限、支付标准、企业供货、非中选和可替代药品采购使用等情况监测。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3月,总结“2+N”联盟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优化药品使用结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实施好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为常态化开展、落实药品集采积累经验,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置。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围绕流通配送、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的指导监督以及药品质量的检查抽检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坚决防止医患关系引发不稳定事件,合力处置突发情况,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协议期内若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第一批)
2、“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购品种约定采购基数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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