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陕西省等十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于近日公布。为确保国家和十省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自治区医保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医保〔2019〕121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45个品种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选价格(详见附件1),约定采购量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确定;十省联盟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13个品种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选价格(详见附件2),约定采购量根据十省联盟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确定。全区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二)机构范围。自治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部队系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实施时间
(一)实施时间。2021年5月10日起开始执行。
(二)采购周期。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下一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落实采购结果。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4月20日前组织中选药品在采购平台挂网。各中选生产企业4月25日前确定配送关系。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月30日前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药机构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通过有效印章签订“三方采购协议”。协议签订情况报送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30%预付周转金。
(二)严格协议管理。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面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三)推进价格协同。按照《关于开展联盟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函〔2019〕218号)、《关于开展联盟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适时推进未中选品种梯度降价工作。已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托底,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需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逐步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
(四)加强监测监管。各地(州、市)医保局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责等措施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要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落实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防范风险。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四)加强宣传。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