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2020〕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就医结算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方便贫困人口就医,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一单”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障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财政部门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平均两个月的额度向医疗保障部门拨付周转金,并根据本年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月拨付。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一单”结算范畴,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结算时,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结算。
(三)医疗救助对象在自治区内异地就医时,医疗救助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结算,由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资金支付。
(四)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实行预付金制度。预付金由各地州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筹集并上解到自治区,按月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按上年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平均两个月的额度核定,可根据本年实际发生费用适当调整。
(五)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最高层级的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及时结算。
(六)对疆内因故未能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以及在疆外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现有规定由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手工结算,正常业务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一单”结算进程,尽快制定相关规程,做好人员培训,加大舆论宣传,确保医疗救助 “一单”结算落实到位,贫困人口能够及时、准确、便捷地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附件:自治区医疗救助异地就医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会计处理规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28日
自治区医疗救助异地就医预付金管理
和费用清算会计处理规定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异地就医预付金账目:
(一)收到各统筹地区上解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各统筹地区)
(二)下拨各就医地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各统筹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贷: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存款
(三)收到各统筹地区上解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存款
贷: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款(辅助核算项:各统筹地区)
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账目
1.上解自治区异地就医预付金:
借:暂付款-异地就医预付金(辅助核算项:自治区)
贷:支出户存款
2.上解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借:医疗救助支出
贷:支出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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