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0-00010
  • 发文字号:〔2020〕58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0-02-14 11:02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卫医函〔20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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