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阶段性减征缓缴参保单位告知书
来源:
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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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27 16:32
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中心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新医保函[2020]11号),阶段性减征缓缴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对参加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9.8%调整至4.9%,个人缴费比例2%保持不变,退休人员(未满缴费年限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9%调整至4.5%。
如企业受疫情影响,按减征后政策标准仍存在缴费困难的,可申请从2月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和生育待遇不受影响。参保单位可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缓缴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函[2020]17号)要求申请备案,我们将快捷办理。
缓缴期间,仍需正常申报缴费基数、人员变化并确认应缴金额。缓缴期满应及时补齐实缴,以免影响个人待遇和单位后续业务办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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