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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缓缴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时间: 2020-03-16 19:44

新医保函[2020]17号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缓缴备案工作,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缓缴备案工作流程》,请各参保单位按照流程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1.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缓缴备案工作流程 

2.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缓缴备案申请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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