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阶段性减征医保费
自治区本级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问答
来源: 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03-16 19:51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的重要指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有序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实际,出《关于阶段性减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保证基金中长期可持续和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确保把工作落实细,确保参保单位实实在在享受政策带来的红

二、阶段性减征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减征期间单位在职职工执行4.9%的缴费比例,退休职工执行4.5%的缴费比例。二是2020年2月起,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的参保单位,可申请延长缴费期限,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生育待遇

三、单位2月份已按原政策缴过费了,怎么办?

答:2020年2月已按原政策缴过费的单位,由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主动办理减征部分退费,无需申报。

四、延长缴费期和缓交期间,职工个人医保怎么办?

答:延长缴费期和缓交期限内参单位在网上业务大厅人员增减等功能可以正常使用,各单位应按月做好人员增减变化申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按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确保缓缴期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

五、我单位现在特别困难,怎样办理缓缴手续?

答: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有两种备案方式。一是可以在网上业务大厅中自主备案缓缴,目前正在开发网厅功能。二是网厅未上线前,到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窗口,填写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缓缴备案申请表》,由我中心帮助您办理备案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六、有关阶段性减的相关问题找谁咨询

  答:您可以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991-8805202咨询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地址: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
    业务电话:0991-4820929
  • 工作时间: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 ICP备案号:新ICP备200003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90 公安机关备案号:65010202001232号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