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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 发布时间: 2020-03-13 19:57

各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2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9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吐鲁番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为3个月,暂不实施减征。

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各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弥补,并做好2020年基金预算调整。

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落地。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调整和基金拨付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已划转单位的征缴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疫情结束后做好政策落实的总结评估,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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