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2-00118
  • 发文字号:新医保办〔2022〕44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07-06 17:07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已经2022年6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度

“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改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为导向、医保经办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从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入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管理水平、规范服务方式,打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全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放管服”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及自治区相关贯彻落实文件为指引,推动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简政放权,推进依法行政

(一)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

一是完善权责清单程序运行机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确认及公布权责清单事项的函》,将《医疗保障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下发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指导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及时比对认领本级权责清单事项。二是完善权责清单公开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行医疗保障系统区地县三级权责清单公开,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三是广泛接纳社会公众的反馈监督,动态调整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不断提升权责清单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性。

责任处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责任人:杨东

承办人:徐彤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二)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制定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对拟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文件,严格履行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坚决杜绝和消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责任处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责任人:杨东

承办人:徐彤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

三、健全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三)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1.构建多元共治监管机制。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开展打击“三假”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召开自治区打击欺诈骗保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邀请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工作。

责任处室:基金监管处

责任人:魏永红

承办人:买合木提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适时组织部分地区开展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责任处室:基金监管处牵头,医药服务管理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配合

责任人:魏永红、傅勇忠、张应勋、马芳

承办人:买合木提·买买提、邢晓亮、于雅君、布勇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四)推动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有效实施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指导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制定2022年度区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完善协议内容,强化管理。二是结合我区医改工作实际,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门诊共济保障等改革内容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三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新医保办〔2021〕40号),指导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做好区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责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牵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配合

责任人:傅勇忠、马芳

承办人:邢晓亮、王建国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长期坚持

(五)建立健全医药招标采购政策体系,规范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管理

1.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6号),建立健全医药招标采购政策体系,研究拟订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挂网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认真谋划全区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编制自治区“十四五”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品种目录规划。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提速扩面。

责任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人:张应勋

承办人:于雅君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每季度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工作。

责任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人:张应勋

承办人:李兴伟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开展兵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评估,符合条件的启动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人:张应勋

承办人:李兴伟

完成时限:2022年9月

四、优化政务服务,切实惠企利民

(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进跨省通办服务提质增效

1.扩大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范围。各统筹地区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双向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每个县确保至少有1家定点医药机构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责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牵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信息中心配合

责任人:傅勇忠、马芳、芮磊

承办人:邢晓亮、迪里努·买买提、李海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积极推进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自治区本级、乌鲁木齐市作为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继续扩大医疗机构覆盖面。逐步开通其他统筹区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责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牵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信息中心配合

责任人:傅勇忠、马芳、芮磊

承办人:邢晓亮、迪里努·买买提、李海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持续优化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服务。丰富日常宣传内容,制作形式多样、群众可及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资料,积极通过局官方网站、“新疆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医保信息平台自助服务机和主流媒体宣传解读政策流程,提高参保人员线上线下异地就医备案办结时效。

责任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牵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信息中心配合

责任人:傅勇忠、马芳、芮磊

承办人:邢晓亮、布勇、孟德亮、李海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

(七)推进综合柜员制,提高政务服务办理效率

1.加快建设全区统一的医保经办体系,认真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指导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在经办服务窗口实行“综合柜员制”,实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办联办。让参保单位和群众少跑路、少排队、少等待。

责任处室: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责任人:马芳、金梅

承办人:张洋洋、刘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积极推动“出生一件事”等涉及医保的“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难问题。

责任处室: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待遇保障处按照职责分工牵头,信息中心配合

责任人:马芳、金梅、韩宏才、芮磊

承办人:张洋洋、刘小康、李海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持续推进“最多跑一趟”“最快送一次”改革

依托全疆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健全运行维护机制,按照线上办理方式,结合实际工作,拓展网办服务事项,不断优化完善网厅、新疆医保服务APP、新疆医保服务平台小程序等功能,通过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服务事项办理效率。

责任处室:信息中心

责任人:芮磊

承办人:李海滨、宋哲

(九)推动经办服务提质增效

1.持续推进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针对2021年度《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风建设专项评价的反馈意见》中发现、指出的重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措施,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责任处室: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责任人:马芳、金梅

承办人:刘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2022年度示范点分配名额,做好2022年度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

责任处室: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责任人:马芳、金梅

承办人:刘燕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按照全局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落实“放管服”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放管服”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明确责任。各处室(中心)负责人要根据工作任务分工,督促相关人员落实好本处室(中心)承担的任务。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做好相关工作情况的上报和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集。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处室(中心)要加强“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总结和信息报送,要加强宣传,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抖音公众号等向社会积极宣传工作成效。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要做好综合协调,办公室、信息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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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电话:0991-48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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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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