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要求,我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专家将自治区现行的“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离体肾取石术”等23个(明细项目共计68项)器官移植类项目统一整合规范为“心脏移植术”“肝脏移植术”12个项目,并拟定了试行价格。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馈。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2日。
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供体来源为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移植医院可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委托,按委托方器官获取使用价格代收费,不得加价,不得在价外向患者收取器官捐献和获取阶段的各类技术性服务费用。供体来源为各类人工器官的,移植医院按采购价格“零差率”收费。
传真:0991-8805076电子邮箱:xjjgzcc@163.com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310办公室(邮编:830001)
附件:1.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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