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建立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现就加强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城镇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困难群众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医疗保障部门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资助、住院医疗费用直接救助等保障政策。城镇困难群众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申请。城镇困难群众因病自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社区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医疗救助申报材料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工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三)核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相关规定,由县级医疗保障局统一委托县级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
(四)审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进行公示。
二、做好部门协调对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部门的对接,对民政部门摸排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户”)开展就医医疗费用负担监测,对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救助起付标准的,组织其申请医疗救助,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确保不因病致贫。
三、推进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监测
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动态监测,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监测发现疑似中断参保或疑似未参保的新认定人员推送各地医疗保障局,各地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及时核查、组织参保缴费,确保应保尽保。
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救助落实监测,自治区将按月排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住院就医医疗救助费用未进行“一单”结算人员,推送各地医疗保障局,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及时核查,并按规定落实医疗费用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口住院就医产生自负医疗费用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立即启动预警,将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负担情况推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情况,开展后续帮扶。
开展城镇居民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监测,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自负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启动监测预警,及时将监测人员名单及就医医疗费用负担情况推送民政部门。
四、推进医疗救助疆内“一单”结算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已完成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疆内“一单”结算的系统开发。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要会同本级财政局,积极推进医疗救助疆内“一单”结算工作,医疗救助已经实行地州级统筹的地州,要明确医疗救助实行疆内“一单”结算的时间表、路线图;医疗救助还没有实行地州级统筹的,要加快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实现疆内“一单”结算的方案,切实减轻医疗救助对象疆内就医垫资负担。各地(州、市)医疗救助疆内“一单”结算的计划、方案,于7月20日前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五、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力度
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在做好重特大疾病专项救治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救助管理由按病种为主向按病种、按费用并重转变,对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救助对象,可按照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比例和年度限额确定救助比例、年度限额。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疗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医疗保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医疗救助政策宣讲力度,让群众知晓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主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申请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乡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政策、操作培训,依托基层开展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定期向自治区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厅、财政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民政厅、财政厅适时开展工作调度和实地指导工作。
联系人: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陈 颖 18149910201
自治区民政厅 彭 刚 13319806292
自治区财政厅 钱玲玲 15276660010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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