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0-00280
  • 发文字号:新医保〔2020〕110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0-11-06 10:11
  • 主题分类:其他
  •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医保〔2020〕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防止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近年来,中央连续加大对我区特别是南疆四地州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增强了我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对医疗保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攻克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堡垒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我区贫困群众的特殊关爱,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坚定决心。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事关脱贫攻坚圆满收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在我区落地。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地州市要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资金使用的统筹管理主体责任,县市区要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主体责任,摸清底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重点从制度覆盖城乡各类困难群体、各项政策全面落地实施、资金管理规范高效等方面入手,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交出一份高质量的答卷。

二、织密托底保障网,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

脱贫攻坚以来,自治区不断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医疗救助覆盖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和因病致贫家庭等困难群体,开展了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特别是在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面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医保部门要将成功做法和好的经验,运用到城乡医疗救助整体工作中,运用到城镇困难居民和困难职工上。一要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新机传〔2020〕2052号)要求,加强与当地总工会的对接,对工会管理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二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自负大额医疗费用监测工作,在定期监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大额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将城镇困难居民纳入监测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三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及时掌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城镇困难居民、困难残疾人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对申请医疗救助困难人员开展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确保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政策精准实施,做到应救尽救。

三、强化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关系到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和基本生活。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加大资金使用调度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坚决避免一方面医疗救助资金结余过大、另一方面困难群众救助不到位问题的发生。一要落实参保个人缴费资助。加快推进贫困人口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缴费工作,确保贫困人口参保实现全覆盖,参保个人缴费资助相应落实到人。对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要在核实参保情况的基础上将参保个人缴费资助落实到人。二要做好异地就医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待遇保障工作。对困难群众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地要通过大数据进行核查,及时通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将医疗救助待遇落实到人。要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医保“一单”结算范围的通知》(新医保〔2020〕49号),结合实际尽快提出疆内异地就医医疗救助“一单”结算的系统上线需求,做好相关规程制定、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一单”结算进程,确保医疗救助疆内异地就医“一单”结算落实到位,贫困人口能够及时、准确、便捷的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清算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医疗救助资金清算流程,全面梳理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数据,督导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医疗救助的保险公司加快医疗救助待遇清算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标准及时拨付。四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查找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特别是要针对业务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差异较大的原因,按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措施,对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消化,确保累计结余资金控制在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8%以内。


    联系人:木尼拉   

联系电话:0991-88012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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