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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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1-12-3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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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1.该《办法》政策试用范围?

答:自治区和兵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办法》中需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定义?

答:有两种类型,分为AB

A指:已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但自治区和兵团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B指:未列入《项目规范》,但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能明显提高疾病诊疗水平,与自治区和兵团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比具备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临床安全性、经济合理性,主要包括已完成备案管理的限制类技术,以及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3.A类和B类新增项目需要提交哪些申报资料?

答:A类和B类新增项目均需提交:①《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②涉及的仪器、器械、试剂、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和医疗机构采购发票;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应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证明;③拟定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申报项目,应提交卫生经济学评价报告或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临床效价比较报告;④申报项目在其他省区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B类新增项目还需再提交:申报的B类项目,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的,应提供本机构开展临床应用的技术名称、临床诊疗指南或在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卫生经济学研究文献,所具备的条件和有关评估材料,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等,明确其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属于限制类技术的还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哪些情况医疗保障部门不予受理为新增项目?

答:①与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所列项目近似,治疗和检查目的、手段及方法基本相同,通过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拼接、组合已开展的项目,以及增加非医疗步骤而增设的项目;②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项目;③诊疗目的不明确、疗效不确切或无实质性治疗作用的项目,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项目,以及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淘汰的项目;④属于禁止类技术项目;未完成备案管理的限制类技术项目;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没有研究论证的项目;尚属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有关规定的项目。

5.医疗保障部门受理新增项目时间?

答: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10日集中受理一次

6.各地医疗机构如何申报新增项目?

答:⠼fontface="方正仿宋_GBK">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和各师、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指导医疗机构按要求补充完善其申报材料(对于医疗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齐申报材料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应予以退回②通过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和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初审的申报项目,应在当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至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③由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兵团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集中论证。

7.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如何公布?

答: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综合考虑新增项目的开展成本、社会和临床实际、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经集体审议通过后,制定A类项目试行价格,确定B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计价说明以及价格管理形式,申请国家赋码,挂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新增项目,经核查属实的将予以取消并在1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8.针对亟需进入临床的医疗新技术有没有更便捷的准入制度?

答:有,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对于填补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手段、诊疗效果空白的,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特批加速应用的医疗新技术,可随时组织新增项目受理并加快办理;在重大疫情、严重灾情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技术,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同意后,可增设临时项目。疫情灾情应对结束后,确有必要常规开展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9.对新增项目试行都有什么要求?

答:①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新增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试行期一般为两年。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②医疗机构应成立内部价格管理委员会,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估制度;③申报B类项目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必要的成本测算,结合市场竞争情况提出试行价格,经内部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院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同时报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备案;④医疗机构拟开展已公布的B类项目,未成立内部价格管理委员会的,其试行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申报医疗机构的价格水平;成立内部价格管理委员会的,可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自主确定试行价格,但超过申报医疗机构价格水平的,公示结束后应同时报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备案。

10.如遇哪些情况,新增项目会被停止使用?

答:①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为禁止临床应用;②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件等废止失效;③涉及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伦理缺陷或者安全隐患;④涉及的医疗技术服务内容、规范等不合理,患者投诉或医患纠纷较多造成严重影响;⑤自试行之日起,申报该项目的医疗机构一年内未发生实际服务;

⑥不适合继续开展的其他情况。

11.B类项目试行期满后,会怎么办?

答:B项目试行期满后,医疗机构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在该项目试行期满前一个季度申请制定正式价格,并将其试行情况和经济性评估报告等按隶属关系报医疗保障部门。逾期未申请制定正式价格的B项目,自试行期满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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