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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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520665/2022-00151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2-11-1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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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关于2022年拟新增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障自治区本级慢性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精神,由自治区医保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提交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拟新增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进行反映。

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举报电话:0991-8810708


附件:2022年拟新增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物中心)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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