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MB1520665/2022-00140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10-06 12:1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有效性:

关于开展2022年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自治区本级关于协议定点药店提供慢性病药品和特药慢性病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2019〕90号)规定,现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药店定点管理工作,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药店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慢性病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慢性病定点药店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动态管理”。

二、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报条件

1.从事药品类经营业务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直营)或集团且为自治区本级医保定点资格1年以上(含1年)均可自愿申请;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营业期间保证有注册在该店的执业药师在店;执业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所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8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4.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慢性病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3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

5.申报前一年无违反《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行为;

6.门诊慢性病药品按照不高于自治区药品采购管理平台的价格销售。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环节

1.发布通知。2022年10月6日—10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上发布通知。

2.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报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5),填写申报表格、加盖公章,于2022年10月8日19:00之前将以上材料扫描成PDF版,压缩包发送至邮箱1625706273@qq.com,逾期不再受理。

3.申报信息核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药店的申报信息和违规处罚情况,对申报信息和核查结果不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申请予以终止。

(二)评审环节

1.初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评审。由评审小组综合考虑参保人员数量、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分布、疫情期间的服务保障能力,最终确定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零售药店名单。

(三)结果运用

1.对外公示。对经评审拟定的零售药店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

2.定点管理。公示期满后,对公示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范围,同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取消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直营)或集团的申请。

(二)受理期限内提交材料不全的或者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建国09918800517


附件1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信息登记表

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附件3定点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

附件4申请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药店名单信息汇总表

附件5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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