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医保动态
自治区下发《通知》切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
来源: | 发布时间: 2020-04-09 19:44

6日,自治区下发《关于做好特殊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继续做好流动医疗队工作,优先安排重点服务对象入院、检查等方面,切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通知》要求,每个县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持续保持1支流动医疗队(含护理专业团队),与医保部门继续联合开展医疗加医保经办服务,重点服务内容应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力所不能及的专科服务。社区、乡镇应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扎实做好辖区内服务重点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通知》明确,流动医疗队重点服务对象为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以下群众:由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低保的老年人、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人员;由残联确定的单独立户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居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行动不便的重病、大病患者;由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易返贫致贫人员;疫情期间监护缺失的儿童、学生。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优先安排重点服务对象的急诊、门诊、住院服务,特别是急危重大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安排专门导医服务,缩短就诊、检查、住院等待时间。对不会应用微信、网络服务甚至不会呼叫120、不会使用电话预约的困难患者,医疗机构应登记注册,由首诊科室、主诊科室提供主动的随访服务。


《通知》强调,流动医疗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确保重点服务对象及时结算。流动医疗队对重点服务对象按门诊医疗服务对待,按照统筹地区门诊保障政策结算;提供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按照统筹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政策结算;重点服务对象已签约家庭医生的,其签约的服务项目由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重点服务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范围的,按照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报销。


据悉,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自治区采取“医师+护师+医保工作人员”模式,共组建1368支流动医疗队主动上门送医送药送医保,累计服务群众66.9万余人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地址: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
    业务电话:0991-4820929
  • 工作时间:
    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 ICP备案号:新ICP备200003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90 公安机关备案号:65010202001232号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