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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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520665/2021-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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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1-06-23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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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13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医保202154

林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医疗保障数据信息网络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保人员、贫困人员信息更新的问题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是防止老百姓因病返贫的重要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建立贫困人口参保实名制工作台账,落实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额资助,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确保了全区306.4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参保全覆盖。为减轻参保人员垫资负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新医保明电〔202010号),完善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方式,参保缴费和资助同步进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人员身份类别,参保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资助参保资金按参保人员的身份直接划转2020年,全区医疗救助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11.98人,支付金额9.38亿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名单由自治区扶贫办提供,特困人员及低保对象由自治区民政厅提供。自治区医保局将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提供的人员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开展参保缴费工作,按名单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并与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建立了数据对接共享机制。

您反映的因人员身份信息不能及时更新导致不能正常缴费等问题,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加强协调对接,定期更新、比对相关数据,确保这部分人员及时、准确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二、关于医保药品种类较多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版)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版)》,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我区202131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版)》,严格按照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管理。经请示国家医保局,药品限定条件按照药品注册证和药品说明书明确的使用限定条件2020目录上线后,我局先后2组织全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培训3月份将新版目录进行调整的药品逐一梳理,并将梳理汇总情况推送至各统筹地区,便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把加强药品管理和使用培训列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中,加强药品的使用管理和医疗机构医保办对医生的培训,确保医生能够及时掌握药品的限定情况。

三、关于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问题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201811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加快推进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工作,202011月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将按照标准全国统一、数据省级集中、平台集中部署、网络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纵向实现与国家、地州、区县、乡镇互联互通,横向与人社、卫健、民政、税务、扶贫办、政务服务、市监局等部门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互联互通,最终建成数据共享、交互协同的全疆一体化医疗保障网络体系,为全疆各级医保部门打造一个数据全面共享、标准全面应用、业务全域联动、知识全域分享、能力快速传递、政策快速执行的信息载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待遇保障、医药服务管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支撑全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规范、高效、科学履职,促进建成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新疆医保信息平台已经完成双数据中心建设5月底将在吐鲁番市开展首批地州上线工作,10底陆续完成全疆上线工作,届时将从根本上解决系统分散、标准不统一、信息孤岛、医保日常结算系统网络卡顿、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更新不及时、群众不能正常缴费、就医结算比例不对等问题。最终实现全区医保标准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联系人:徐彤     联系电话:8835799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5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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