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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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520665/2021-00015
  • 发文字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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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1-01-2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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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和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需求,逐步实现全面挂网采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和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xjjgzcc@163.com

   真:0991-8805076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

   编:830001(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价采处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9日

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和挂网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药品价格管理和挂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不断优化“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为特点的集中采购模式。采取省际联盟、自治区整体、统筹地区联合等方式,在药品采购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积极探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国家、自治区、各统筹地区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带量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其相关梯度降价药品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医保〔2019〕121号)和《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新医保〔2019〕122号)等文件落实。符合梯度降价范围的药品未在规定时间内降价或未达到降价幅度的,暂停其挂网资格。

三、落实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直接挂网政策

国家谈判药品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处于谈判有效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价格应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四、落实自治区短缺药品挂网政策

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短缺药品,允许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备案采购。

五、限价挂网药品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但未在自治区平台挂网的药品,均可申请限价挂网申请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且不得高于平台现有挂网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一质量层次)最低价格的1.8倍也不得高于平台上现有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挂网最低价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之间价格暂不受1.8倍限制

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采购合同期已满,且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再挂网。

鼓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企业积极申报。

六、公示

除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以外药品,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接受申诉和质疑,发现企业低于成本恶意报价围标哄抬价格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动态调整

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生产企业在全国挂网和交易价格出现变化的,应于30日内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涨价的还应提供该药品产能、价格调整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并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不存在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暂停其挂网资格,并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管理范围。

八、备案采购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原因致平台药品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特殊使用需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按照“临床特需、比价合理、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先行线下采购药品应于采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实际的采购来源、价格和数量。备案采购药品价格高于平台同类药品价格的,医疗机构必须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作为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九、挂网资格的撤销、暂停、恢复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药品挂网资格,自撤销挂网资格之日起,该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两年内不得申请挂网资格。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和暂停处理的药品,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落实。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原因,暂时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暂停挂网。待该药品恢复正常供应后,可申请重新挂网。

十、信息变更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日常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时,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因兼并重组、吸收合并或药品技术转让引起招标采购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允许其正常变更。

十一、加强日常管理

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十二、其他要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具体规则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另行制定。过渡期间,定价、采购和支付工作中,涉及药品差价比价关系换算的,参考现行规则。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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